出差人員發放出差補助,現金發放,屬于工資?是否需要繳納個稅?
發布時間:2021-10-11 17:27:24 點擊次數:1635
對于出差人員的出差補助,經常有會計小伙伴搞不清,今天我們一起來看下!
問題:
我們公司對出差在外的業務人員都會及時發放出差補助,現金發放,請問屬于工資嗎?需要繳納個稅嗎?這部分出差津貼以現金形式發放,不需要提供實際發票,但是需要有出差的證據鏈才可以免征個稅和稅前扣除。另外這些出差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,不需要繳納個稅,也允許稅前扣除。差旅補助免征個稅須謹記“三個有”和“三提醒”!
公司必須制定了差旅費報銷制度和標準,明確每天出差的差旅補助標準,超過標準的不得稅前扣除,更不得免征個稅。職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、交通及伙食費等憑據和出差計錄等為依據。差旅補助應填寫出差補助報銷單,注明出差天數、每天補助標準,切記不要隨同工資發放或者單獨做表發放補貼。以差旅補助的名義向員工發放的各項補貼,特別是有的公司出差補助每月隨同工資一起發放,這樣的出差補助沒法享受免征個稅優惠!按月固定時間發放、人人有份的大額差旅補助,屬于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、津貼,就應當并入當月工資、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。差旅補助稅前扣除不需要發票,但是金額要符合合理性,只有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才準予稅前扣除。差旅費報銷單,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真實、合法的憑據準予稅前扣除,差旅費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應包括:出差人員姓名、地點、時間、任務、支付憑證等。下列不屬于工資、薪金性質的補貼、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、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,不征稅:2.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、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;《企業所得稅法》第八條規定,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費用、稅金、損失和其他支出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?!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規定,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,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?!镀髽I所得稅法》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,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,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。山東執行省財政廳“關于印發《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》(魯財行〔2014〕4號)、“關于印發《山東省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》(魯財行〔2016〕27號)所明確的標準,這個標準一般分成兩部分,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補助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,分別為每天100元、80元。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補助,不征個人所得稅,各地掌握的口徑是不超過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標準。企業可以自行制定制度按標準發放補助,只要是標準以內的補助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。本文來源:郝老師說會計
徐州外服財稅顧問部 張璐 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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